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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台灣南部地震暨儀器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地震災害防救領域研發能量,強化跨地區學界之合作機能,並協助政府與民間機構提升地震災害防救能力,設立安全環境,並整合國內各研究單位現有之相關儀器,特依本校研發處研究中心設置原則設置台灣南部地震暨儀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業務:
(一) 整合地震災害防救資訊與各類資源。
(二) 推動各類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與體制之擬訂。
(三) 辦理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之計畫。
(四) 辦理防災教育之規劃及推廣相關事項。
(五) 辦理其他有關防災之研究與發展事宜。
(六) 整合台灣西南部高密度地震儀陣列儀器。

第三條    
本中心之人員組織如下:
(一) 設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之規劃、協調、管理及決策,由研發長簽請校長聘任之。
(二) 設置行政助理一名,擔任各項業務、行政庶務等工作之推行,由主任聘任之。
(三) 本中心得因專案計畫進用短期研究、教學或技術人員(研究員、研究助理、工作人員),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支應。
(四)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諮詢顧問與兼任研究人員,延聘校內外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或公私立相關機構人士共同協助參與各項業務之整合與推展,由主任簽請校長聘(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各縣市政府防災中心相關計畫。
(二) 全國性及地方性各類防災研究之持續計畫。
(三) 消防署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之各類防災業務。
(四) 對外提供諮詢、授課或其他服務之收入。

第五條    本中心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承接之計畫管理費提成標準依學校規定,中心與系所之分配比例則自行協調。

第七條    本要點經研究發展處研究中心審議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